新婚第二夜 新娘咬掉新郎嘴唇【转贴】
可怜的男人,为了娶一个老婆,不知花了多少钱...本例从1月9日到5月9日,法院即“准予离婚”,结婚才4个月呀;从1月9日到2月19日,就“要求与李某离婚”,结婚才40天呀;从1月9日到1月10日,结婚才2天呀...真可谓“神速”。
(楚天都市报 特约记者龙桥 通讯员汪国献 彭太双 麻玉国 2004-07-30 07:41:03)
荆楚网消息 新婚第二夜,新娘拒绝与新郎同房,并将新郎下唇咬掉。丹江口法院27日一审判决新娘芹芹(化名)犯故意伤害罪,免于刑事处罚,并附带民事赔偿2422.40元。
丹江口市凉水河镇28岁的男子李某,与该市三官殿办事处女青年芹芹自由恋爱,今年1月9日举行了婚礼。当晚,芹芹以新郎李某未扎彩车为由不让碰她,次日晚上,李某又要求同房,再次遭到拒绝。在李某搂抱芹芹时,被一口咬掉下嘴唇。后经法医鉴定,构成轻伤。
2月19日,芹芹到丹江口市法院起诉,要求与李某离婚。5月9日,丹江口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。李某一怒之下又将芹芹告上法院,要求法院判决芹芹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。
法院审理认为,芹芹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。但案发后,能主动拿钱为李某治疗,具备从轻处罚情节。